中国人民大学日本校友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人民大学日本校友会 (简称“人大日本校友会”)。
英文名为RUC JAPAN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为:RUCJ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日本的中国人民大学校友(以下简称“在日人大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本会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通过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加强在日人大校友的凝聚力,弘扬母校的精神,促进在日人大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络与沟通。
第五条 本会是中国人民大学及中国人民大学校友会正式承认的在日校友组织,接受中国人民大学校友会的指导。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1.本人为在中国人民大学及其前身(包括陕北公学、华北联合大学、华北大学等)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等;
2.居住在日本,或居住于其它国家但经常访日者;
3.自愿加入本会,提交会员登记表,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会员大会的议案拥有表决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监督校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本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名誉, 抵制违背本会宗旨、损害本会声誉或妨害本会正常运营的言行;
4.以校友会的名义参加会外活动时,应事先获得理事会的同意;
5.提供真实准确的会员登记信息并及时更新;
6.未经本会理事会许可,不得以校友会的名义或以校友会内的职务从事与校友会无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商业活动、发表著作或文章、在网络或电视等媒体上发表言论等;
7.不以会员名义介入本会所在国的政治、社会问题。
第九条 会员资格的暂停或取消:
对违背本会宗旨,损害本会声誉或妨害本会正常运营的言行,理事会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制止,对相关会员予以警告。必要时理事会可暂停或取消相关人员的会员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第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如下:
1.本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表决权;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召开:
1.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三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2.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协助会长组织召开,可以现场或网络形式进行;
3.必要时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4.需表决文件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以网络等形式进行,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日常决策和执行机构,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处理校友会的各项事务。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1.理事会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理事人数为9〜19名的单数;
2.理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3.理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4.当理事会中理事人数少于规定最少人数时,应于三个月之内补选。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与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事务局长),聘请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推荐或提名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策划、实施多种形式的符合本会宗旨的校友活动;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草案;
8.处理校友会日常运营中的其他事务;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召开:
1.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2.理事会应贯彻民主议事的原则,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应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采用通讯形征求意见;
3.理事会会议可视情况采用现场或网络形式召开;
4.必要时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事务局长)1名。另设顾问若干名。会长由理事会推荐、理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副会长、秘书长(事务局长)由会长提名,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长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对外代表本会
第十八条 副会长分工协助会长和事务局工作;会长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事务局,以协助会长、副会长及理事会处理校友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事务局长)全面负责事务局工作,有权提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以及财务负责人员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监事一至两名,由会长提名,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向会员大会负责。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不可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职责:
1.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
2.监督理事会和事务局的运营;
3.监督校友会的财务状况;
4.监督会长、副会长和其他理事会成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5.接受会员对理事会及事务局的质询和举报,并应在调查后公开回复当事人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 会费(会长年会费为5万日元、副会长年会费为3万日元,理事以及监事年会费为1万日元、会员年会费为2千日元);
2. 社会捐赠(包含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或个人捐赠;
3.在核准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由事务局财务担当理事管理,必须用于本会事业的运营,并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监督。经费在理事会规定的范畴之内,经会长或财务担当理事的批准即可使用。经费收支情况必须每个月向理事会汇报,每年度向会员大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本会运营的相关事项制定具体规则,但应符合本会宗旨及本章程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年度为每年的12月1日到11月30日。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于 2022 年3月5日正式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中国人民大学日本校友会理事会
(2016年 3月 1日生效)
(2018年 2月17日改订)
(2019年 2月 9日改订)
(2022年 3月 5日改订)